●1997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少女贾某因卡式炉爆炸毁容而获赔各种损失达27万余元,其中含精神损害赔偿费10万元。这是审判机关明确给予受害人精神赔偿的案例,在新中国司法实践中还是第一次。
●1997年7月8日,上海某重点大学女学生钱某在本市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出门口时,被该店女保安强令脱裤搜身。受尽屈辱的钱某一纸诉状将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推上法庭。同年10月28日,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5万元人民币。不久,二审法院改判赔偿额为1万元。
●1997年9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9岁男孩许某双臂被高压电击伤致残请求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支付给许某各项损失费用合计人民币206.6万元,创下了我国生命健康权损害经济赔偿数额之最。而生命健康权即是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人身权中的重要内容。
●1999年3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羊城体育报》向原告陆俊赔偿精神损失费8.5万元。至此,一起因传媒刊登报道提及的“陆俊受贿20万”而引起的侵犯名誉权案终于有了一初步结果,还了广大球迷喜爱的“金哨人”应有的清白!